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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历的范围包括基本资料

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10条规定,病历的基本资料包括:

1.门诊病历;

2.住院志;

3.体温单;

4.医嘱单;

5.化验单(检验报告);

6.医学影像检查资料;

7.特殊检查同意书;

8.其他相关材料。

这些资料都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记录的,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
电子病历是医院中医疗信息系统的核心。医疗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医院的医疗提供信息服务,其各项功能都是建立在对病人的病历信息进行处理的基础上。它包括:

①病人的姓名、性别等自然信息。

②病人的入院、出院、转科、转院等流行情况。

③病人在医院所接受的各种检查记录。

④医师为病人所做的各种记录。

⑤对病人的护理记录等。

医院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和法院的副卷是一样的,也是不允许患者查看和复的,患者可以要求复印病历,但是仅于客观性病历,如门诊病历、住院日志、体温单灯这些资料,讨论记录、会诊记录这些主观性病历资料是不允许患者看的.

全套病历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,对患者疾病的发生、发展、转归进行检查、诊断、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总和。这些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病历首页、入院记录、病程记录、检查报告单、出院小结、出院记录、医嘱单等。全套病历是对采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纳、整理、综合分析,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。它不仅是诊断疾病的依据,也用于医疗、预防、教学、科研、医院管理等多个领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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