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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历的范围包括其他证据

1.除了基本资料外,病历还可能包括其他证据,如病程记录、会诊意见等。这些证据也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依据。

2.在发生医疗事故时,患方可以要求封存复制病历,并尽快收集其他证据,如录音、证人证言等,以备不时之需。

3.在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时,患方可以选择和解、调解或诉讼等方式。无论选择哪种方式,病历都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。

因此,医疗机构和患者都应该认识到病历的重要性,妥善保管和使用病历资料,以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损失。

门诊病历包括门诊和急诊的各种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单。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,主要有姓名、性别、年龄等一般项目,有主诉、现病史、既往史、体格检查等记录,有初步诊断和意见等。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、脉搏、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。

大病历是完整病历的通称。大病历一般是指临床医师在诊疗计划中的全部记录和总结,它反应了疾病的全过程,包括病人的发病,病情演变、转归和诊疗计划。完整病历是确定诊断、制定和预防措施的依据,也是临床、教学、科学研究的真实可靠的素材,更是重要的法律依据。

全套病历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,对患者疾病的发生、发展、转归进行检查、诊断、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总和。这些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病历首页、入院记录、病程记录、检查报告单、出院小结、出院记录、医嘱单等。全套病历是对采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纳、整理、综合分析,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。它不仅是诊断疾病的依据,也用于医疗、预防、教学、科研、医院管理等多个领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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