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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历的范围包括基本资料

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10条规定,病历的基本资料包括:

1.门诊病历;

2.住院志;

3.体温单;

4.医嘱单;

5.化验单(检验报告);

6.医学影像检查资料;

7.特殊检查同意书;

8.其他相关材料。

这些资料都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记录的,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
门诊病历包括门诊和急诊的各种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单。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,主要有姓名、性别、年龄等一般项目,有主诉、现病史、既往史、体格检查等记录,有初步诊断和意见等。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、脉搏、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。

医院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和法院的副卷是一样的,也是不允许患者查看和复的,患者可以要求复印病历,但是仅于客观性病历,如门诊病历、住院日志、体温单灯这些资料,讨论记录、会诊记录这些主观性病历资料是不允许患者看的.

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、住院志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病理资料、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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